【关注】——运城市临猗县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临猗县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招商引资全民参与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化招商主体作用,建立常态化的中介招商机制,实现招大引强新突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招商主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社会化招商引资,是指在外来项目投资过程中,社会化招商主体提供具体、有效的招商引资信息,并积极促成项目双方接洽、谈判、签约,实现项目落地、建设、投产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政策中的项目是指临猗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本行政区域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所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是指外来投资企业直接用于生产的房屋建筑物、成套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力输送设备(不包括土地费用)。
第二章 补助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在外来投资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按协议中约定的首期投资额,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相应的补助。该项目首期建设在两年内完成,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的规定限额,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相应奖励。
(一)工业类项目:正式协议中首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1亿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的补助,首期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最高奖励上不封顶。
(二)农业类项目:正式协议中首期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从事公司化经营的农业企业项目,给予3000元的补助,首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最高奖励上不封顶。
(三)服务业类项目:
1.正式协议中首期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医养结合项目,给予3000元的补助。首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最高奖励上不封顶。
2.正式协议中首期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文化旅游业项目,给予3000元的补助。首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最高奖励上不封顶。
3.正式协议中首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现代物流、休闲娱乐、幼儿园、医院及商业综合体等服务业项目,给予5000元的补助。首期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最高奖励上不封顶。
(四)大数据互联网项目:正式协议中首期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大数据互联网项目,给予3000元的补助。首期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社会化招商主体奖励。最高奖励上不封顶。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引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社会化招商主体,在上述补助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
(六)软经济项目(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企业年缴纳税收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按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上不封顶。
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奖励
第七条 申报。项目开工建设后,社会化招商主体到县招商引资中心申报领取补助及奖励。
第八条 认定。由招商引资中心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对项目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第九条 奖励。分两次进行:
1.项目落地开工后,付总奖励的20%。
2.项目投产达效后,兑现奖励的80%。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条 对能拉动全县经济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制定针对性的奖励政策。凡已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社会化招商主体属我县现有企业的,招引新的企业落户临猗后,可选择享受以上奖励,或选择与新招引的企业在财政支持方面享受同样优惠政策,但享受总额不超过新招引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化招商主体属我县在编在岗人员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但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申领补助,并根据其因洽谈项目所占用的个人休息时间,由所在单位给予5天至10天的的休假。
第十三条 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项目投产后增加投资部分、通过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住宅开发项目、PPP项目不列入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临猗县招商引资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